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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外出春游等集体课外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03月24日 0:00  点击:[0]

浙经学函〔2010〕27号

各二级学院:

为规范我校学生外出春游活动管理,强化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春季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09〕53号)文件精神,参照《学校校外集体活动审批办法》,特通知如下:

1、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春季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春季安全排查的情况于26日前报学工部王亦军处。

2、学生春游等集体课外活动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事先需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在明确安全责任人的前提下,保卫处提出安全意见,最后由保卫处、学工部、学生处审批。否则,发生意外事故由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追究所在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3、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春游等集体课外活动,须明确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安全责任负责人等。要严密组织,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活动过程中,组织活动的二级学院需指定至少一名教师参与组织、管理,同时安排学生骨干,负责保持与学校相关部门的联系。外出春游等集体课外活动,原则上一律只能在不含萧山、余杭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确有需要外出市区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本院学生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行春游等集体课外活动。否则,发生意外事故由各二级学院自行承担责任。

4、外出春游等集体课外活动期间,要严格按照“就近徒步”的原则,禁止学生到江、河、湖等意外事故高发地带;要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教育,严禁在组织春游等集体外出活动时将火种带入林区否则,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5、各二级学院要严格督促学生遵守学校作息时间的规定,学生因违反《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并追究所在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外出报备表.rar

学工部 学生处 保卫处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报:校领导

送:校属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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