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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6年10月31日 16:19  点击:[0]

第一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年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我校按国家规定,按事业收入中的学费收入4%足额计提的,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

第二条  基金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基金应优先安排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军烈属和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等家庭的子女以及老少边穷地区贫困家庭学生。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原则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专款专用,确保所提取的资助经费完全用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的学校学业奖学金,在本基金中列支,具体评比条件以学校学业奖学金评比实施办法为准。

(二)用于勤工助学。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他们在参加劳动的同时取得一些收入,以补充学习、生活上的费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于学费减免。对能出具《低保证》,已办理助学贷款,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分别按所缴学费的100%50%25%三个等级予以减免学费。

(四)用于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困难补助的类型有生活补助、突发事件补助和贫困慰问。

(五)用于绿色通道爱心大礼包补助。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学费的,可以在报到当天申请绿色通道爱心大礼包补助。爱心大礼包补助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六)用于发展性资助项目。以项目研究为载体,开展专业技能、志愿服务、社会调研、创业计划和其他公益类项目,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七)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由财政和高校按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具体补偿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奖学金资助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的学校学业奖学金,在本基金中列支,具体评比办法以《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业奖学金评比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资助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资助是为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的资助。

(一)岗位设置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由各用工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设立。临时岗位由用工部门直接向学生处联系安排。若岗位设置未获学生处同意,酬金由用工部门自理。

(二)岗位录用

勤工助学申请、录用过程中应坚持“三公开”原则,即岗位公开、用人公开、报酬公开。

1.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招聘大会和平时张贴的招聘信息,向学生处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学生处将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在校表现进行审核,并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和学生特长,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用工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并实行双向选择,用工部门应及时将录用名单交学生处报备。

3.为了让更多有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参与勤工助学,原则上每个学生只能在一个勤工助学岗位上工作。

(三)勤助考核

用人部门每月根据学生表现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业绩考核,并在次月5日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和《学生勤工助学汇总表》,交学生处审核。逾期交考核表的,自动转入下个月计酬。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学生还将授予素质分。

(四)薪酬标准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参照省厅文件标准执行,并按考核等级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考核为优秀的,薪酬标准为17/小时;考核为良好的,薪酬标准为16/小时;考核为合格的,薪酬标准为15/小时;考核为不合格的,薪酬标准为8/小时,并考虑不再录用。

(五)勤助管理

1.用工部门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生勤工助学表现情况和日常学习生活困难,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保障学生的劳动安全。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学生,应予以批评教育。

2.学生受助后如不能遵守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任何形式的资助。学校将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章  学费减免资助

第七条  学费减免资助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学校帮困助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年1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免除残疾人大学生学费住宿费工作的通知》(浙财社〔2014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给予的减免资助。

(一)资助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已建档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校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学生应具有《低保证》,原则上为已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减免等级

减免等级按所缴学费的100%50%25%三个等级予以减免学费。

申请学费减免100%额度条件(符合条件之一):

1.烈士子女(申请时必须提供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书),且家庭经济困难

2.孤儿(申请时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特别困难;

3.学生本人入学前为浙江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申请减免学费和住宿费;

4.其父母为残疾人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来源无保障者家庭的学生,须持有相关证明

申请学费减免50%额度条件(符合条件之一):

1.学生为特困生,且持有县级或以上单位出具的贫困证明;

2.单亲家庭子女(仅指父、母一方亡故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须同时提供有关有效证明;

3.来自老、少、边、区、穷地区,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经调查又无其他经济来源者,须同时提供有关有效证明;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家庭遭灾或者发生意外,导致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须同时提供有关有效证明。

申请学费减免25%额度条件(符合条件之一):

1.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须持有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签章的贫困证明;

2.学生家庭是低保标准及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及以下的,须持有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3.因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支付学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须减免学费;

4.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的子女,家庭经济困难者;

5.因家庭情况突变或者发生意外,导致在校期间家庭收入不足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三)资格限制

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者;

2.休学、留级、退学及自费出国者;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4.有高消费现象(电脑、高档手机)、在校外租房及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5.学习不努力,在校期间课程有不及格者;

6.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

7.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免者,同时必须受到相应处分;

8.不讲诚信,恶意欠学费,无视上学缴费义务者。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1.学费减免每学年评定一次,学费减免的申请和审批工作每年11月份办理。

2.申请学费全免和学费减免50%额度的,由学生处、计财处负责审核,校领导审批。申请学费减免25%额度的,由二级学院、计财处负责审核,报分管学工校领导审批。所有学费减免申请材料需在每年10月底前报学生处。

3.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二级学院由党总支书记牵头组成考核小组,根据申报学生的经济状况、平时表现提出学费减免初步方案。学费减免25%额度的学生名单,由二级学院审核后,在二级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学工校领导审批。公示如有异议,可向纪检监察处反映。

5.学费全免和学费减免50%额度的学生申请材料,由学生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公示如有异议,可向纪检监察处反映。

6.各二级学院在审核时,应将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进行综合考虑,同等条件下学业成绩优异者优先。

(五)学生受助后如不能遵守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任何形式的资助。

第五章  学生困难补助

第八条  困难补助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时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的无偿资助。补助项目、申请条件、补助额度、补助范围、发放形式等遵照相关补助政策,每年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公布当年补助项目的设立情况。

(一)资助对象

具有我校学籍的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学生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生活俭朴。

(二)资助类型

分为生活补助、突发事件补助和贫困慰问三类。

1.生活补助:主要是以伙食补助等形式发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保证基本生活费用的需要,特别是保证基本的伙食费用。

2.突发事件补助:主要是对受意外伤害、意外事故、家庭灾祸等突发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情况恶化的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的临时性、一次性补助。

3.贫困慰问:主要是在重要节日、季节更替等时间节点,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神关怀和适当的一次性物质补贴。

(三)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学生以书面形式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对其进行政策宣传,指导学生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二级学院负责核实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已获资助情况、品学表现等综合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对学生的申请做出鉴定,提出意见,将获批学生的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在接到二级学院汇总材料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审查通过的学生名单经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其进行资助。

(四)学生受助后如不能遵守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任何形式的资助。

(五)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同时可以申请校内其他奖、助学金和资助项目。

第六章  绿色通道爱心大礼包补助

第九条绿色通道爱心大礼包是每年新生开学日对具有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学费的新生发放的资助。

(一)资助等级与条件

爱心大礼包补助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

3.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的(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1.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一方下岗且无固定工作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里直系亲属中有病人正接受常年治疗,且费用较大;

5.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二)资助名额

学生处会根据全校新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实际情况,每年确定资助名额。

(三)资助标准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爱心大礼包的资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括一张800元饭卡充值券、200元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新生爱心大礼包的资助标准为每人500元。包括一张300元饭卡充值券、200元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

(四)申请程序

1.爱心大礼包补助在新生开学报到日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二级学院组织新生进行申报。

2.二级学院应在新生报到前主动联系学生了解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爱心大礼包资助条件的学生个人信息进行登记。

3.新生在报到时,可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爱心大礼包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初审后,报学生处审核,校领导审批。也可直接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爱心大礼包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四)发放、管理与监督

1.符合资助条件的新生可在报到当天绿色通道处领取爱心大礼包。

2.获得爱心大礼包资助的学生必须承诺将礼包内物品确实用于本人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3学生受助后如不能遵守相关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得申请学校任何形式的资助。

4.爱心大礼包的评审、发放受学校计财、审计、纪检和主管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学生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和谐稳定与成长帮扶、接轨社会与理想就业三大综合平台,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他们的感恩意识和责任意识而设立的资助项目。

(一)实施原则

资助与发展并重,他助与助他并重,管理与育人并重。

(二)资助类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以项目研究为载体,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开展专业技能、志愿服务、社会调研、创业计划和其他公益类项目,培养学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学生处,计财处,科研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组成。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职责内容

1.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学术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的评审、实施、监督检查、结题验收以及效果分析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开展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成果宣传工作;落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2.计财处负责提供经费保障,落实立项的经费,支持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的开展。

3.科研处负责做好学生发展性资助成果的催化、转化工作。

4.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发展性资助项目学分标准的相关制度,制定项目指导老师扶持、教学分相关制度。

5.二级学院负责落实本分院项目的申报推荐、监督检查、效果分析评价和资助项目成果宣传等工作。

(五)资助对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已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申请者应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

(六)项目申请与实施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时间以学生处当年通知为准。项目执行时间为1-2学期。

2. 本着“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学生自己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团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以项目方式提出申请,开展专业技能、志愿服务、社会调研、创业计划和其他公益类项目。

3.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填写《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申报书》,经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各二级学院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项目汇总表后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立项通知。

4.由学生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实施项目过程、自主完成项目总结等工作。项目内容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学生要对项目方案及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项目预定期限内完成。

5.每个项目须配备指导教师1-2名,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责任心强、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担任。

(六)经费使用与管理

1.学校设专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的管理、评审、运作。经费来源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生专项资助经费,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2.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学校给予相应资助,重点项目3000/项资助,一般项目1000/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中支出 5%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评审、材料文本制作等费用。项目立项后给予50%的资助经费,项目验收结项后补助剩余的50%资金。

3.项目负责人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和计财处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执行需求编制项目执行预算。项目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

4.各项经费开支报销必须将单据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指导老师审签,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凭《校内结算凭证》到学校计财处报销。

5.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该项目相关的支出,严禁用于项目无关的支出,严禁以各种方式从中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停止拨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给予处置。

1)未按照规定完成项目,或擅自中止项目研究的;

2)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3)资助经费使用账目不清的,并不能合理说明经费去向的;

4)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5)其他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七)项目验收

1.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中途不得更换负责人,不得中途变更项目题目及预计目标。

2.项目实施后,项目组须根据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交《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进度报告表》,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应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3.项目组在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成果报告及相关辅助材料。

4.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年度组织项目专家小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书及结题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评审,确定是否通过验收并将公示结果。

(八)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发展性资助项目。学生处将定期编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性资助计划”优秀项目成果集,并通过网站、论文报告会等形式搭建项目交流平台,营造氛围。

第八章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由财政和普通高等学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具体补偿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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