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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01日 8:28  点击:[0]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增强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和诚信理念,进一步完善我校的学生助学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贷款额度:

学生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三、贷款期限

借款学生可视毕业后就业和收入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四、贷款归还

贴息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付。贴息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承办银行和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

五、助学贷款程序

(一)申请条件

1、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学习费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努力,品德优良,历年不合格课程不超过一门次。

4、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5、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手续办理

学生可在生源地银行贷款,也可在开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每学年学生处发出相关通知后,学生可向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按照助学贷款申请模板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借款申请书

2)新生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或老生学生证复印件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4)借款人历年学习成绩单(新生不用提供)

5)学生品行证明

6)乡、镇、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7)家长提供负责或督促子女及时返还贷款本息的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应体现以下意识:同意子女贷款;依据合同规定督促子女按季度准时还款;在未还清贷款之前,督促子女主动与银行联系。落款处需家长亲笔签名。

8)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9)家庭地址、邮编、家长姓名、联系方式及村委会(居委会)联系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10)户籍证明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

1)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贷款申请书,经二级学院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学生填写《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各二级学院辅导员严格审核、认定借款学生的实际情况后,将审查合格的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送学生处。

3)学生处与承办银行联系审批事宜,经承办银行审批同意,组织借款学生与承办银行集中或分批签定贷款合同。

4)助学贷款每年九月申请一次,经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及其它有关材料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

、其它

1、各二级学院职责:除上述有关职责外,还应根据承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实际动态情况,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有效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用档案;负责将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伤亡、受处分、出现不及格课程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

2、介绍人职责:学生处作为学生与银行之间的介绍人,负责向各二级学院汇集学生贷款所需材料,并会同计财处与银行联系和办理有关手续。

3、见证人职责:班主任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作为见证人,应按照学校和承办银行有关要求,认真负责地全面深入了解借款学生的实际情况。

4、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5、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伤亡等情况或在就读期间发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院内外处分、处罚或累计不合格课程超过一门次者,承办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6、要建立借款学生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借款学生与承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时,应承诺离开学校后及时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地址及通信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不还而又未提出延期,可由承办银行在学校、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以备查询。对违约借款学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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