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管理效率,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受各级党、团组织领导,在学工部(学生处)、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 学院学生干部和各二级分院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相互联系,密切配合。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以由组织任命或岗位竞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层层锻炼,有序选拔,校级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充分征求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意见。
第十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勤奋学习,勇于实践,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扎实,学习成绩优良;
3、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会法纪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工作协调能力,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凝聚团结在一起;
7、有强烈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有效服务的集体;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3、学习成绩排名达不到所在班级前50%者;
4、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和声誉受到损害者;
5、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7、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8、有违纪行为,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9、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团学组织;
2、各级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对确有第十条所列情况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一级团学组织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第十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自动辞职而不辞职的,各级团学组织有权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一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2、学习成绩排名达不到所在班级前50%者;
3、有违纪行为,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校级学生干部由学工部(学生处)、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级学生干部由各二级学院团总支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七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负责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交各级团学组织保存。根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撤职的学生干部,当年也应填写此表,各级团学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应注明其辞职、免职或撤职的原因。
第十九条 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校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优秀干部。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学生、后勤、保卫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并有权监督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团学组织直至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任职的权利;
6、各项评优或毕业推荐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优先推荐;
7、按学校规定享受其它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1、思想上进,作风端正,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学业优良,专业技能过硬,带动同学创建良好的校风、学风;
3、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4、深入群众,团结帮助广大同学,增强同学凝聚力;
5、乐于奉献,勤于协调,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素质拓展活动;
6、及时有效地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造性地进行工作;
7、虚心善学,努力提高自己的宣传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
8、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9、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并带动广大同学健康学习、工作、生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学生会、自治自律委员会各类干部;
2、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自治自律委员会、社团管理干部;
3、班委、团支部干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