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证是证明我院学生身份的证件,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学生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问。
2、学生证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管理、发放及收回。学生证于新生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发放。
3、学生证因正常损坏,经审核确需换发者,应将原证交回,并交近期一寸脱冠身正面照片一张,在一周时间内给予换发。
4、学生证必须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若有遗失,应立即向班主任报告。遗失学生证须由学生本人登报声明作废,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报告、二级学院辅导员,经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审核同意补发后,到学工部(学生处)申请补发。学生自送交申请日起一个星期内领取补办的学生证。
5、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而办理离校手续时,须将学生证交回或加盖有效期印章。确因遗失不能交回者,须写书面说明,经班主任和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学工部(学生处)备案。
6、学生证只限取得学籍的学生本人使用,不得任意涂改,不得做为纪念品赠人,不得转借他人,更不能做为抵押品。如发现转借、涂改、抵押等问题,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