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公寓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广大住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安全、文明、优雅、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依据国家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多人共同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它具有既不同于居民住宅、宾馆客房,又不同于其他公共场所的特殊性。它既是在校学生的住宿场所,又是学校教育教学场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校生接受教育,领悟人文,感受生活,启迪心智的第二课堂。
第二条 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具有对公寓和在住学生实施必要管理、教育、引导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专职从事学生公寓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在住学生既享有住宿的权利,也负有遵守制度,维护公寓安全和日常生活秩序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凡是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均享有权利申请入住公寓。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院学生安全管理需要,凡我院学生统一住宿学生公寓,严禁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四条 公寓实行收费住宿制度。住宿费用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额定和收取。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则按变更后的收费标准额定和收取。
第二章 入 住
第五条 凡入住公寓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证明向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请住宿,签订《入住学生公寓协议书》,并按指定的寝室和床位入住。
第六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须在开学初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住宿费用,在住期间须按规定缴纳用水用电费用。
第七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向所在的学生公寓服务台领取寝室钥匙,人手一把,不得转借、私配,寝室备用钥匙由学生公寓服务台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寝室钥匙一旦丢失,应及时向学生公寓服务台报告,以便更换锁芯,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在住学生不得擅自增减或调换寝室门锁。寝室备用钥匙由学生公寓服务台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第八条 学生入住公寓时,务必事先核实寝室内统一配置的家具及设施是否齐备完全,学生在住期间不得丢弃、租借、增减、拆卸和转移寝室内的家具及设施,对公寓内的所有公物均应细心使用,妥善保管,其中的床、桌、椅等家具人手一份,对号使用和保管,其他家具及设施则以寝室长为第一责任人,寝室全体成员共同妥善保管。发现家具及设施坏损,应及时向所在学生公寓服务台报修。发现寝室内空气能热水源设备损坏,应及时向热水中心报修。寝室内的家具及设施如被人为损坏或丢失,则由当事人照价赔偿;如被蓄意损毁,则由当事人加倍赔偿,并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九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按规定期限住宿。寝室内禁止留宿他人,多占床位或在办理退宿、毕业手续后超期住宿的,一经发现,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按每位每天30元向当事人增收住宿费,并责成当事人当即退出所占床位。
第十条 学生入住公寓后,不得擅自更换寝室和调整床位。在住学生确因需要更换寝室或调整床位,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与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协商同意后再做更换或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为优化学生住宿资源配置和校园整体布局,可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并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校学工部、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保卫处和各二级学院等部门对公寓的公共安全和生活秩序实施必要的管理。在住学生应自觉服从和参与公寓管理,理解和配合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入公寓及寝室开展安全和卫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道德,自觉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不得在公寓和寝室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道德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作息制度。公寓大门原则上规定每天6:00开启,22:30关闭,星期五、星期六(调休除外)和法定节日顺延30分钟。确因有事需要早出晚归的学生,在早、晚出入公寓时必须向学生公寓服务台宿管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和值班辅导员证明,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凡确因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突发疾病、家中变故)当天晚间不能回校住宿者,要及时报知所在公寓值班辅导员备案,并在返校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补假手续。周末(周五、周六)期间,家在本市区的学生,经所在二级学院书面批准后可以回家住宿。以上要求的二级学院书面批准均应同时到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夜间擅自外宿不归者,除自行承担后果与责任外,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公寓和寝室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热棒(“热得快”等)、电热褥、电饭煲、取暖器等电器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以下通称违章电器)。与此同时,在住学生不应购置和使用劣质电器;公寓和寝室严禁吸烟;不得在床上放置台灯;不得在墙上擅自钻孔和钉钉子;不得擅自拉接电线;不得擅自更换保险丝;不得擅自进入公寓配电间,不得擅自破坏空气热水源装置。由于学生寝室用电设计容量有限,因而学生自行购置空调、电视机和洗衣机等大功率家用电器,需事先向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和浙江工商大学公寓管理部申请,获准后方可搬入公寓安装。在住学生人人都应高度重视用电用火安全,人离寝室时,要拔除电器插头,切断所有插座电源。
第十六条 公寓和寝室内严禁携带、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在住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楼道和进出口的畅通,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自觉停入车库和车棚,不得携带上楼入室。
第十七条 在住学生在公寓内发觉火险等突发事件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和参与扑救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寝室内不得擅自留宿他人。
第十九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会客制度。未经管理人员批准,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晚间22:00后,原则上规定不予会客,平时的来访客人须经学生公寓服务台值班员查验有效证件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来访者若无证件,则由被访者提供有效证明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否则谢绝进入公寓。未经管理人员批准,来访者不得进入异性公寓。
第二十条 在住学生应高度重视自我防范,严防内盗和外盗。应养成睡眠时和人离寝室时随手锁门的良好习惯,平时应妥善保管好钥匙、现金、存折和电脑等物品,寝室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和其他贵重物品。凡有大件物品进出公寓,均应自觉到学生公寓服务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在住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经销、代售等经营性和捐赠性活动。公寓内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禁止散发商业广告,禁止外来人员兜售或收购物品。在住学生在公寓内发现形迹可疑者有进行观察、盘问和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发现刑事、治安等案情,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学校110 (电话:86928110)和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在住学生应自觉讲公德、讲卫生:(1)不向门窗外扔东西、泼水;不随地吐痰及吐口香糖;不张贴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及不健康的图文;不污损和擅自装潢墙壁、门窗、家具。不得在走廊上放置脸盆架、卫生工具、垃圾包及其他杂物和晾挂衣物等;不得攀爬阳台;不得在阳台上放置或悬挂杂物。扔垃圾时,自觉放在各幢垃圾房内,不得放在垃圾房门口。(2)寝室内每个成员均需自觉轮流进行卫生值周,垃圾分类入袋,并及时投送到各幢垃圾房内;饭菜不得带入公寓、寝室;卫生间、盥洗室要防臭味、防堵塞,防止忘关水龙头;疫病流行期间,须加强自律,并主动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隔离措施。(3)自觉保持公寓环境的安静整洁,不得进行任何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不得存放和使用赌具;不得带入、饲养宠物或其他动物。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申请和批准,在住学生不得擅自安装和接通网络线、电话线、有线电视和天线等。严禁查阅、保存或传播反动、淫秽、宗教迷信等影像制品。上网时应注意自我防护和言行自律。严禁因沉溺电子游戏而违反公寓作息和教学秩序,影响他人生活,破坏公寓卫生。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生活区推销商品。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处组织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和二级学院对公寓内的学生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学生表现计入学生每学期课余素质分(具体计算方式见有关课余素质分实施办法)。若学生在公寓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则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有充分的权利和责任加强对公寓学生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将学生违纪情况报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由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报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生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严肃查处在公寓及寝室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规用电用火的行为。对存放在公寓及寝室内的违章电器,一经发现,当即收缴;对擅自使用违章电器及其他违规用电用火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对因使用违章电器或违规用电用火而造成的学校、学生及当事人自身生命财产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空气能热水源设备损坏不报修,知情不报者,视为有盗水嫌疑。学校严肃查处破坏寝室内空气能热水源设备,私接水管的盗水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对此而造成热水公司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退 宿
第二十九条 在住学生的退宿分为几种情况,包括因学籍发生变更的自然退宿和勒令退宿等。
(一)因学籍发生变更的自然退宿
1.因毕业、结业、退学等原因而退宿的学生,须交清住宿、水电等费用,保持寝室内外清洁和下水道通畅,交还钥匙和其他公物,由学生公寓服务台工作人员查验并签字后办理退宿手续。
2.因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因病等原因休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到社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已缴纳的住宿费余额延用至下一住宿期,原床位不再保留,复学后另安排住宿。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的住宿费余额不延用、不退还。
3.因调换寝室、毕业离校、退学等原因而滞留在寝室内的物品,超过规定期限而又未曾办理代为保管手续,视为无主物品,因公寓维修、室内清扫等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有学生自行承担。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须退宿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校学生处下设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在学生处指导下开展公寓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寓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学生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